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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gital Speech Acts Retain Control of Copyright with People, Not Platform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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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本文主张在草根架构下,通过数字演讲行为(数字内容经私钥签名的有意志的表达)能够在既有版权框架内获得可识别的作者身份、归属与可追溯性,并由此实现数字主权与去中心化自我治理。基于Burrow-Giles v. Sarony、Feist v. Rural等传统版权先例,以及17 U.S.C. §102(a)的固定性要求,数字演讲行为符合版权性条件;其在草根网络中的“签名即署名、不可分离、溯源完整性”等设计,使得版权与物理控制在个人层面实现合一,从而推动对数字表达的分散所有权与民主参与。该论证还讨论了现实挑战与跨境执法、证据认证、以及对监管模式的潜在影响与政策含义 [page::0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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